行政復議決定書 花都府行復〔2023〕769號
申請人:徐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廣東省某某保安集團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編號:〔2023〕1181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編號:〔2023〕1181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4日入職廣州某某保安服務公司(長期合同未給去蓋章),12月26日,賀主管以公司的項目“工人療養院”有人負傷,膝蓋腫為由,申請人被派去廣東某某胡隊處,簽長期合同未發還。22年2月1日凌晨(約5時),中雨上山,下坡路滑,去夜巡,并關燈,第二工人療養院梯面鎮雁鷹路XX號,山地路滑,至豪華會議廳旁洗手間,突發水龍頭大開噴水,且地面大量積水,呼叫無人,隊長命令必關。關水后突發滑后重摔,后倒后背,頭、頸、胸、腰受傷,暈厥失去知覺,后無人經過搭救(單人巡且后半夜大多沉睡中)。自己蘇醒后,后背頭部極麻,耳朵轟鳴,惡嘔。后見到隊長上報。隊長說:“本人老人也摔倒過多次,年青人搽藥過幾天再說。”再問醫保續費就大罵并讓另一曾住過監的周某恐嚇罵申請人,下班后痛麻頭暈,胡隊非但不送醫院,還故意用鐵盒叩門大罵大喊,持續響近兩個鐘,以達到其慘無人性的目的。因公司未續交,醫保已斷交,且時值春節,近處醫院放假,故只去找了藥,搽藥貼止痛。
2月24日去廣州市第十二醫院,3月15日去廣州十二院,4月6日去廣州十二院,4月12日去武警廣州總隊醫院(燕塘),4月14日—9月,多次去廣州十二院,都有病歷和發票證明看的時間(見票),都是因為摔傷后頭、后背部受傷,后背、頭后枕部、頸、胸、腰椎麻痛,去的醫院,診治情況見病歷,也有部分院外買藥,病歷遺失。
2月1日凌晨受傷,2月3日就強逼申請人回花都人民醫院上班,承諾補醫保,重簽長期合同,報銷醫藥誤工等,并一年內保障休養的崗位(輕松坐臥崗)工資。
因長期麻痛,頭暈耳鳴失聰,聽力下降,22年4月6日診斷耳鳴神經性聽覺喪失,4月14日診斷:腰部損傷,第七胸椎變形性骨折、脊椎側彎。要求住院觀察,準備手術治療,公司卻一拖再拖,未補繳醫療、社保,多次協商未果。只可全時制靜臥牽引治療,并院外購買藥……
22年6月份,公司賀主管向申請人要病歷、拍片……并多次去職工宿舍趁申請人昏睡時竊取申請人的多件珍貴手表、手機等病歷、X光片等貴重物品。在職期間申請人勤巡多做,發現并緊急搶救國家重點保護動物野生黑天鵝,而公司卻把申請人立此大功嘉獎給胡隊,反誣申請人工作不良。
2023年7月13日,廣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申請人因多次昏迷三至七天,后反復幾月,故5月鑒定拖至7月13日方去,但體格檢查時曾暈迷倒卻毫無人性關愛,拒拯救生命,當時天氣酷暑炎熱,因常有二至六天昏睡暈倒,故引發痱子,其在報告上卻反診紅色皮疹,而頭痛頭轟頭背腰奇痛酸麻,極其乏力,稍動氣便心慌卻未記錄,一暈幾十小時,無人急救搶救,熱水清洗,空調降溫,致貸借款十幾萬,無絲毫勞動經濟,生存危機高危,卻拍損傷部位照,一時突發頭疼暈倒,讓人用手摸,有大胞腫,問女工作人員這是什么疼,卻只說“這不是醫院不救”,毫無人性之言。單耳鳴極重全憑一側耳和手勢才半懂不懂,損傷部位拍照時,是扶床轉瞬間失去知覺,失去拐杖,而女工作人員卻抹去暈倒照片,故意隱瞞事實,誣稱無關聯性。對于貸資買藥十幾萬,欠租近一年,嚴重失去健康和醫保并生命垂危的外來農民工,絲毫不救助卻反推責,踢球外推,廣州此類造成外來農民工嚴重傷害之事,抖音、報媒……爆料未救,跳樓自殺自閉,永不去廣打工的甚多。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不予認定工傷的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
申請人徐某某于2023年4月20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其于 2021年12月15日入職第三人廣東某某保安集團有限公司,崗位為安保。其于2022年2月1日凌晨五時許,在花都區梯面鎮某某工人療養院巡崗時,因地面積水不慎摔倒受傷。受傷后在2-3月期間到私人診所某某處治療。2022年4月6日,申請人去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耳鳴、感音神經性聽覺喪失,
4月12日到武警廣東省總隊醫院診療,診斷為腰部損傷、胸椎骨折,14日該醫院復診后診斷為胸椎骨折、脊椎側彎。為證明工傷事實,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企業公示信息、身份證復印件、仲栽裁決書及送達證明、考勤表、說明、病歷診斷檔案等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為查明工傷事實,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6 日向第三人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和意見。
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申請人徐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申請人陳述事發經過和事發后治療情況。
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第三人的經理羅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羅某某陳述徐某某的工作情況并陳述2022年2月1日當天沒事故發生,徐某某是過了三個月以后才向公司反映有關情況。
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某某的醫生黃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黃某某陳述不記得申請人來看病的具體日期,但申請人來看過腳,是因為腳扭傷。診斷處方是其親筆寫的,但該處方是2023年申請人過來找其補開,說有報銷要開證明,處方落款日期是申請人讓其寫的。
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31日第二次向申請人徐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申請人再次陳述受傷后治療經過,無法提供2022年2月24日到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看病的病歷報告,在被申請人提出腰背部受傷時間與其主張的2月1日不相符的疑問后,申請人再次堅持是2月1日受傷。
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5日第三次向申請人徐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要求告知申請人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并要求提供以往病歷等相關資料,以進行關聯性鑒定。
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6日、7日向申請人工友胡某某、周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胡某某陳述申請人從未向其反映過2月1日受傷的事情,但在與申請人閑聊過程中聽到申請人說在老家修房子時受傷。周某某也陳述沒聽申請人說過2月1日受傷的情況。
2023年6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并向申請人和第三人送達。6月7目,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受傷的情況與其主張診斷傷情是否存在關聯性,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廣東省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于經鑒定后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申請人“第7胸椎骨折、腰背部 頭部多處挫傷”的診斷,和“腰部損傷、胸椎骨折”的診斷,以及“耳鳴 感音性神經性聽覺喪失”的診斷,與其主張的2022年2月1日5時左右滑到摔傷之間無因果關系,兩者之間無關聯。2023年10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并將《司法鑒定意見書》一同向申請人和第三人送達。
鑒于申請人主張的受傷過程與其診斷的傷情無關聯性,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本案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2023年10月24日送達給申請人,2023年10月20日送達給第三人。
二、被申請人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視同工傷之規定,申請人的主張和本案現有證據材料,無法證明申請人主張的工傷事實,故不符合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3)118141號《不予認定工份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第三人稱:
第三人未提出相關意見。
本府查明:
申請人徐某某于2023年4月20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其于 2021年12月15日入職廣州某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崗位為安保,2021年12月31日,因公司另一“工人療養院”項目急用人,被派往該項目(實際用人單位為本案第三人廣東省某某保安集團有限公司)。其于2022年2月1日凌晨五時許,在花都區梯面鎮某某工人療養院巡崗時,因地面積水不慎摔倒受傷。受傷后在2022年2-3月期間到私人診所某某處治療。2022年4月6日,申請人去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耳鳴、感音神經性聽覺喪失。4月12日到武警廣東省總隊醫院診療,診斷為腰部損傷、胸椎骨折。4月14日到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復診后診斷為胸椎骨折、脊椎側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地址確認書、企業公示信息、身份證復印件、穗勞人仲[2023]1404號仲裁裁決書及送達證明、考勤表、說明、病歷診斷檔案等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為查明相關事實,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6 日向第三人發出《舉證通知書》,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和意見。
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申請人徐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申請人陳述事發經過和事發后治療情況。
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第三人的經理羅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羅某某陳述了徐某某的工作情況并稱2022年2月1日當天沒事故發生,徐某某是過了三個月以后才向公司反映有關情況。
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某某的醫生黃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黃某某陳述不記得申請人來看病的具體日期,但申請人來看過腳,是因為腳扭傷。診斷處方是其親筆寫的,但該處方是2023年申請人過來找其補開,說有報銷要開證明,處方落款日期是申請人讓其寫的。
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31日第二次向申請人徐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申請人再次陳述受傷后治療經過,無法提供2022年2月24日到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看病的病歷報告,在被申請人提出腰背部受傷時間與其主張的2月1日不相符的疑問后,申請人再次堅持是2月1日受傷。
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5日第三次向申請人徐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告知申請人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并要求提供以往病歷等相關資料,以進行關聯性鑒定。
被申請人于2023年6月6日、7日向申請人工友胡某某、周某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胡某某陳述申請人從未向其反映過2月1日受傷的事情,但在與申請人閑聊過程中聽到申請人說在老家修房子時受傷。周某某也陳述沒聽申請人說過2月1日受傷的情況。
2023年6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并向申請人和第三人送達。6月7目,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受傷的情況與其主張診斷傷情是否存在關聯性,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廣東省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經鑒定后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2023年10月13日,被申請人收到《司法鑒定意見書》后,作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并將《司法鑒定意見書》一同向申請人和第三人送達。
據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主張的受傷情況均與其診斷的傷情無關聯性,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1181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2023年10月24日送達給申請人,2023年10月20日送達給第三人。申請人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仲裁裁決,確認申請人與第三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以上事實有身份證、企業公示信息、地址送達確認書、工傷認定申請表、仲裁裁決書、考勤表、說明、病歷診斷檔案、《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舉證通知書》、《送達回證》、《授權委托書》、7份調查筆錄、4張某某診所現場調查照片、《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及其《送達回證》、《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意見書》、EMS快遞單、《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書》及其送達回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其送達回證照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之規定,廣東省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所作《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載明:“(二)依據現有鑒定材料,被鑒定人徐某某、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第7胸椎骨折、腰背部頭部多處挫傷”的訟斷;2、武警廣東省總隊醫院“腰部損傷、胸椎骨折”的診斷與其于2022年2月1日5時左右在廣州市第二工人療養院巡邏時,不慎滑倒摔傷之間無因果關系,沒有作用,即二者之間無關聯。(三)依據現有鑒定材料,未能發現導致聽覺功能下降的損傷基礎,無法認定被鑒定人徐某某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耳鳴 感音性神經性聽覺喪失”的診斷與其于2022年2月1日5時左右在廣州市第二工人療養院巡邏時,不慎滑倒摔傷之間的因果關系。”,被申請人綜合本案其他證據,認定申請人主張的受傷情況均與其診斷的傷情無關聯性,據此決定對申請人不予認定工傷,并無不當。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被申請人于 2023年4月20日依法受理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鑒于第三人的受傷過程與實際傷情之間的關聯性存疑,需作進一步醫學技術鑒定,于2023年6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并于6月5日和6日分別通知了申請人和第三人。并委托進行司法鑒。2023年10月13日,被申請人收到廣東省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后,向申請人作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通知。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分別于10月20日、10月24日分別送達給申請人和第三人。被申請人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廣東省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依據現有鑒定材料,未能發現導致申請人聽覺功能下降的損傷基礎,無法認定申請人在廣州市第十二人民醫院“耳鳴感音性神經性聽覺喪失”的診斷與其于2022年2月1日5時左右在廣州市第二工人療養院巡邏時,不慎滑倒摔傷之間的因果關系。而被申請人在《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中引用該意見認定申請人主張的受傷情況均與其診斷的傷情無關聯性時,引用上存在一定偏差,但對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不產生實際影響,本府在此予以指正。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編號:〔2023〕1181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