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3〕008號
申請人:范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50474557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退還200元罰款及取消記分。
申請人稱:
本人當時在路上正常行駛,在右轉車道排序第二位準備等待右轉,當時右轉車道可以右轉,但正前方的那輛右轉車道排序第一位車一直不走,堵著路,我進行了鳴笛及雙閃方式提示前車應當按照交通法規在紅綠燈路口按照法規進行行駛,前車不理會,后來在我和后面其他車的一再催促下,前車進行了緩慢的右轉,然后又占用了右面的直行車道緩慢移動甚至不走了。這時候我觀察了路況,確認右邊沒有來車后進行了右轉,避開了在轉彎處擋住唯一直行路的那輛車,被判罰了逆向行駛。根據交通法規,車輛在路口不得停駛及慢駛,如果有這種擋路的情況,后車在確保路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繞路而過,否則會造成嚴重的交通擁堵及更嚴重的交通隱患。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調取查看2022年12月09日19時30分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圖一),一輛懸掛粵A7XXXX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在通過花都區曙光路杜鵑二街時,逆向行駛被電子監控拍攝,從調取的監控錄像查看,確定該車實施了“逆向行駛”違法行為。
申請人范某某于2023年01月04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隊西單大隊進行交通違法處理,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關于“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九十條關于“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關于“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逆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之規定,對行為人作出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
關于申請人范某某反映:前車一直不走,為了避開該車輛,被判罰逆行,其認為不合理;
經調查,被申請人現答復如下:經核,2022年12月09日19時30分,一號牌為粵ELXXXX小型客車沿曙光路南往西轉入杜鵑二街,行駛過程較為緩慢,但并未停止,申請人反映情況不屬實。
經核,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504745575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12月9日19時30分許,一輛懸掛粵A7XXXX車輛號牌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統稱“涉案車輛”)行駛至花都區新華街道曙光路杜鵑二街路口(東往西,以下簡稱“涉案路口”)時,因逆向行駛被該路口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記錄。被申請人根據調取的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確定涉案車輛實施了“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條、一百一十四條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被申請人對其作出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3分。
2023年1月4日,申請人范某某進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繳納了200元罰款后相關處理機關向其開具編號:440114150474557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載明申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和行政處罰等內容。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視聽資料、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四)逆向行駛,或者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上述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以200元罰款,記3分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關于申請人提出因前車行駛緩慢甚至停駛,擋住道路,其在確保路況安全的前提下繞路行駛,為避開前車而駛入了對向車道的行為不應判定為逆向行駛的主張。根據現場路面監控錄像顯示,結合申請人的陳述內容,涉案路段路面施劃有明確清晰的標線、標志,路口沒有出現擁堵情況。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在該路段交叉路口右轉車道行駛時,前車是一輛車輛號牌為粵EL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前車向右轉彎駛入涉案路段的單條直向行駛車道時,行駛緩慢,涉案車輛隨后向右轉彎后直接駛入涉案路口的對向車道,越過該車繼續向前行駛,屬于逆向行駛。申請人欲超過行駛緩慢的前車,右轉彎后駛入相應的道路時未注意行車道標線指示的行駛方向,占用對面車道導致逆向行駛,存在一定的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申請人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504745575《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抄告: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廣州市公安局花都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