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315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50446982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本人駕駛粵ADMXXXX車輛于2022年8月31日在曙光路右轉杜鵑二街路口時,有停靠的電動車阻擋,為避免造成人車碰撞,壓了中線行駛。因為路口比較窄,只有一個車道,當時是下班高峰期(下午6點左右)電動車一直占用機動車道行駛,誘導至機動車壓過中線,定義機動車輛違章,借問為什么下班高峰期這么重要的路口不安排協警指引車輛、行人?為什么圍欄裝在旁邊,電動車大多數不駛入非機動車道,阻擋機動車道,為什么圍欄不裝在雙向車道中間?地上劃幾條線,上面裝個監控,又成為一個創收窗口?明顯是一個守株待兔,挖坑執法,交通設施是為了方便群眾還是榨收民眾,是否公理,求理解民生。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調取查看2022年8月31日17時28分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一輛懸掛粵ADMXXXX號牌的新能源小轎車,在通過花都區曙光路杜鵑二街交叉路口時,違反禁令標線指示的規定被電子監控拍攝,從調取的監控錄像查看,確定該車實施了“機動車違反禁令標線指示的”違法行為(圖一)。
該車駕駛員也是復議申請人梁某某于2022年9月8日前來被申請人違處中心進行交通違法處理,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關于“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第九十條關于“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四條關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關于“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之規定,對行為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
關于申請人梁某某反映:當時為避讓電動自行車,實施了違反禁令標線指示的違法行為,現要求撤銷。
經調查,被申請人現將具體情況答復如下:經核,申請人在通過設置有人行橫道的交叉路口時,其應該減速慢行。申請人反映為避讓電動自行車,實施了違反禁令標線指示違法行為,被申請人認為該理由不充分,應當處罰。
經核,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504469826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31日17時28分許,一輛車輛牌號為粵ADM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道曙光路杜鵑二街路口(東往西)(以下簡稱“涉案路口”)時存在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違法行為,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記錄。
申請人梁某某于2022年9月8日到被申請人違法處理中心接受違法處理,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條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等規定,當場向申請人開具編號:440114150446982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按照簡易程序對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1分。申請人對該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根據現場監控顯示,涉案路段的雙向車道的分道線為黃色實線。涉案車輛在涉案路口右轉后進入導向車道,在與對向車道之間的黃色實線范圍內壓線行駛,且較大范圍駛入了對面車道,未規范駛入涉案路段右側直行導向車道。同時在該直行導向車道靠右側行駛有一輛電動自行車,但并未對申請人正常在該車道駕駛涉案車輛造成影響。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身份證復印件、執勤經過、視聽資料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504469826《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