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99號
申請人: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區名責字〔2022〕第2號《責令限期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一、確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區名責字〔2022〕第2號《責令限期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違法。
二、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區名責字〔2022〕第2號《責令限期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
申請人稱:
復議原因一:
(1)關于權利穩定性問題。申請人的企業名稱是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審批獲得,自取得之日起就依法享有企業名稱專用權,企業名稱專用權應具有權利穩定性,不因他人申訴控辯而隨意改變。
(2)雙方登記機關不同。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后文中出現該公司名稱一律簡稱某某)的登記機關是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人登記機關是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雙方登記機關不同,相互之間不會造成影響,登記機關相同才是企業名稱爭議異議基礎要素。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之第十七條規定:“在同一企業登記機關……”即在登記機關相同的大前提下,規定才能成立,但兩個公司很明確分屬不同的登記機關。
(3)通知書中對于此次行政處理的理由提到:“2、申請人和某某,雖企業字號部分相同,行業表述不同但含義相同”。白云公司的企業字號系“某某”,申請人的企業字號系“某某”,“雖企業字號部分相同,經營范圍不同”。
“兩企業經營范圍中重合的部分相同”即理解為經營范圍有部分相同。申請人經營范圍“電力金具制造;防雷設備制造;絕緣制品制造;光纖、光纜制造;電線、電纜制造;電線、電纜批發;開關、插座、接線板、電線電纜、絕緣材料零售;五金產品批發;五金零售;貨物進出口(專營專控商品除外);技術進出口;商品批發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等”;白云公司經營范圍“電線、電纜制造”。由此可以看出申請人的經營范圍更廣,并且涵蓋了白云公司的經營范圍,對于兩個獨立的公司在經營范圍上存在部分相同,申請人認為是合理范疇,對于用這個理由作為判斷依據,被申請人表示存疑。
復議原因二:
(1)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從注冊至今已經變更了三次企業名稱。對于字號法律法規上有嚴格的審核要求:1、延續性;2、唯一性;3、一致性,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多次變更企業名稱的行為已經嚴重違背了對于字號的三個審核要求。且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自始至終未獲得該字號,也從未申請注冊“人民”和“廣州人民電纜”的商標。更沒有獲得馳名商標、高新技術企業、專利產品等。
(2)在廣東省市場上民營企業使用“人民”字號的企業數不勝數,比如廣州市人民電器有限公司、廣州市人民電機有限公司、廣東人民電纜有限公司、深圳人民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深圳人民電器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某電線電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電纜集團有限公司等等。這些公司中不乏上市的集團公司,且資質相對白云公司而言,更具備使用“人民”二字資格,如果“人民”字號是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的專用名稱,那以上的企業又該使用什么字號?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復議法等相關規定,懇請行政復議機關予以支持行政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責令申請人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與法有據。
被申請人2022年1月收到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下稱“某某電纜公司”)提交的《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書》,反映申請人公司名稱中使用“某某”字樣,造成了消費者誤認,侵犯了企業合法權益,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了《提交企業名稱爭議異議材料的函》,于2022年2月20日送達給申請人,2022年3月22日收到申請人回復的企業名稱爭議異議材料。
經調查,申請人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6日,投資人為翁某某。公司住所: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隊XX號;經營范圍:電力金具制造;防雷設備制造;絕緣制品制造;光纖、光纜制造;電線、電纜制造;電線、電纜批發;開關、插座、接線板、電線電纜、絕緣材料零售;五金產品批發;五金零售;貨物進出口(專營專控商品除外);技術進出口;商品批發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
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2月20日,投資人為周某耀、周某東。公司住所:廣州市白云區石井鎮XX路XX號;經營范圍:電線、電纜制造。
某某電纜公司從業經營三十余年,憑借良好的產品質量被市場認可、被公眾熟知。1990年申請注冊商標“普星”,生產的多種產品取得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據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公司名稱字號“某某”與某某電纜公司存在相同字號“人民”,同時,還與后者1990年注冊的商標“普星”相同,并且涵蓋了某某電纜公司經營范圍,因此可能使公眾誤認為兩家公司是關聯企業,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的規定,屬于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及《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穗(花)區名責字〔2022〕第2號《責令限期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于7月15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委托人。
二、申請人申請復議的理由不成立
(一) 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已在電纜行業中形成了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0年注冊“普星”商標,銷售“普星”牌電線電纜。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的規定,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名稱中行政區劃是廣州市白云、字號是人民、行業是電纜、組織形式是有限公司。而申請人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名稱行政區劃是廣州、字號是“某某”、行業是電線電纜、組織形式是有限公司。因此,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中“某某”字號包含了“普星”和“人民”兩個詞,剛好是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的銷售產品的注冊商標與字號的組合,且企業名稱中行業“電線電纜”也與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名稱中行業“電纜”基本一致,行政區域也都在廣州,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屬于不適宜的企業名稱。被申請人因此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及《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變更企業名稱,并無不妥。
(二)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注冊以來,多次變更企業名稱,但其字號“人民”一直都沒有變更,只是由于廣州市內行政區域的變革、組織形式的不同,變更了企業名稱。申請人稱有眾多企業使用“人民”字號名稱,被申請人認為其他企業是否使用“人民”字號,與本案中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名稱屬于不適宜名稱無直接邏輯關系,不能以其他企業使用“人民”字號名稱推導申請人屬于正當合法使用。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是嚴格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的規定依法對申請人企業名爭議事項進行了處理。該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同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職責,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因此,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要求不合理。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第三人稱:
一、維護企業名稱權利穩定性的前提是合法合規。
我司成立于1989年2月20日,專注電線電纜生產,“人民”是我司企業名稱的字號,“普星”是我司于1990年注冊在電線電纜類(第九類)的商標。“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用我司企業名稱字號“人民”和商標“普星”的組合“某某”用于其企業名稱字號,且行業與我司相同,顯然,其目的迢然若揭,就是搭我司的便車。我司認為其存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的情形,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的規定,向“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登記機關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申請撤銷企業名稱,具體事實與理由、證據見我司向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提交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使用名稱,不能以維護名稱權利穩定性規避其違法行為。
二、登記機關不同并不能消除“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存在“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的情形,更不能豁免其被認定為不適宜名稱及予糾正的規定。
1.《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四)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五)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六)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七)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八)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九)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該規定列舉的企業名稱禁止情形并不以企業在同一登記機關為前提!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的規定,也不以同一登記機關為前提!
2.我司因住所及生產場地在白云區的某某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登記機關在住所所在地的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而“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因住所在花都區而在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但都同屬廣州市這一行政區劃,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核實,認定“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為不適宜的名稱予以糾正,與二個公司的登記機關不同不具邏輯關系。
三、關于我司名稱使用及變更的情況說明
我司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11907440503,下稱我司)的前身是“廣州市某某人民電器電線設備廠”,成立于1989年2月20日,經營范圍為“電線、電纜制造”,現公司的住所和生產經營場所均在廣州市白云區石井鎮某某路XX號。我司成立之初,因生產場所在荔灣區,且主要是生產電線電器,故名稱為“廣州市某某人民電器電線設備廠”;因主營業務調整,于1989年10月5日將名稱變更為“廣州市某某區人民電線電器設備廠”;2000年6月14日,我司因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將廠房搬遷到白云區石井鎮某某路某某街(現住所),名稱因住所和登記機關的變更而變為“廣州市某某區人民電線電器設備廠”;2004年5月21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改制為有限公司,故名稱亦變更為現名(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從以上我司的名稱使用歷史沿革來看,“廣州市荔灣”、“廣州市荔灣區”、“廣州市白云區”、“廣州市白云”均是行政區劃名稱,“人民”是字號,且一直沒有變更,“電器電線設備”、“電線電器設備”、“電纜”均是行業表述,“廠”和“有限公司”是組織形式。我司成立時,《公司法》尚未頒布實施,加上業務以生產“電器電線”為主,故名稱的組織形式叫“廠”。
四、其他補充情況
1.我司在向花都區市場監管局申請撤銷“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同時,也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向與該司有關聯的“廣東人民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廣州市人民電纜科技有限公司”(關聯情況見我司的《申請書》)的登記機關天河區行政審批局提出撤銷“廣東人民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廣州市人民電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稱,廣州市天河區行政審批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關于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名稱爭議事項的復函》回復我司,均認定上述二司屬于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2.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廣東人民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字號注冊登記自己的企業名稱、實施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對“廣東人民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本府查明:
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第三人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提交的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書》,反映申請人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中使用了“某某”字號,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侵犯其企業名稱專用權,請求被申請人撤銷或者責令變更申請人的企業名稱。被申請人依法受理申請,并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提交企業名稱爭議異議材料的函》,于2022年2月20日送達給申請人;后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爭議異議材料。
經調查,申請人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為翁某某,住所為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某某隊,企業名稱字號為“某某”。經營范圍包括電力金具制造;防雷設備制造;絕緣制品制造;光纖、光纜制造;電線、電纜制造;電線、電纜批發;開關、插座、接線板、電線電纜、絕緣材料零售;五金產品批發等。
經核實,第三人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2月20日,法定代表人為周某某, 住所為廣州市白云區石井鎮XX路XX號,企業名稱字號為“人民”,且于1990年注冊了“普星”商標。經營范圍包括電線、電纜制造。第三人生產的多種電線、電纜產品取得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頒發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獲得廣東省技術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計量合格企業》、中國互聯網中心頒發的《中國信用企業認證體系示范單位》等榮譽證書。
基于上述調查核實情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穗(花)區名責字[2022]第2號《責令限期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認為申請人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名稱字號“某某”與第三人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存在相同字號“人民”,同時,還與第三人1990年注冊的商標“普星”相同,并且涵蓋了第三人經營范圍,因此可能使公眾誤認為兩家公司是關聯企業,違反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八項“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的規定,屬于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以上事實有穗(花)區名責字[2022]第2號《責令限期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關于提交企業名稱爭議異議材料的函》、第三人提交的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書》、“普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廣東省技術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計量合格企業》證書、中國互聯網中心頒發的《中國信用企業認證體系示范單位》證書等其他申請材料、第三人《營業執照》、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爭議答辯書》、申請人《營業執照》及授權委托材料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企業登記機關)負責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之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的企業登記機關,具有處理涉案企業名稱爭議的職權。
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9日受理第三人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提交的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書》,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提交企業名稱爭議異議材料的函》,并于2022年2月20日送達給申請人,在2022年3月22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爭議異議材料后,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穗(花)區名責字[2022]第2號《責令限期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請人廣州某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字號為“某某”,行業是電線電纜;第三人廣州市某某電纜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字號為“人民”,并于1990年注冊“普星”商標,行業是電纜,其憑借良好的產品質量在電線電纜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能在相關市場起到識別與其他產品及服務來源的作用。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和第十一條第(八)項:“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之規定,申請人使用“某某”字號并從事電線電纜行業,足以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為與第三人的產品、服務來源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因此,被申請人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三十六條:“登記機關對認定為不適宜的商事主體名稱,應當責令商事主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稱數據庫中刪除該商事主體名稱,暫以商事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將該商事主體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的規定,作出責令申請人限期變更企業名稱的決定合法有據,并無不當。
綜上,申請人提出確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區名責字〔2022〕第2號《責令限期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違法并撤銷的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穗(花)區名責字〔2022〕第2號《責令限期變更企業名稱通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告: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