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88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45166459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
申請人稱:
前方大貨車遮擋視線及紅綠燈時間太短,紅綠燈時間總共才十幾秒。
被申請人答復稱:
經調取查看2022年8月14日16時14分的違法監控錄像與照片截圖,一輛懸掛粵BFUXXXX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在通過花都區山前大道與盤古北路交叉路口時,違反道路交通標識的規定被電子監控拍攝,從調取的監控錄像查看,確定該車實施了“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的”違法行為。
該車駕駛員也是復議申請人馮某某于2022年8月17日在線上交管系統進行交通違法處理,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關于“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關于“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之規定,對行為人作出罰款100元,記0分的處罰。
關于申請人馮某某反映:當時前車遮擋了視線及綠燈時間太短,要求撤銷處罰。
經調查,被申請人現將具體情況答復如下:民警通過“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編號為440114145166459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違法照片,發現該車進入路口前,該信號燈為紅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關于“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申請人馮某某駕駛粵BFUXXXX號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駛入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履行駕駛員的注意義務,確保在信號燈指示下安全通行。申請人馮某某通過該路口前,在未確定交通信號燈情況貿然通行,該行為具有危險性,被申請人認為應當處罰。
經核,被申請人認為編號為4401141451664590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建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14日16時14分許,一輛懸掛粵BFUXXXX號牌的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統稱“涉案車輛”)行駛至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花都區山前大道與盤古北路交叉路口(以下簡稱“涉案路口”)時,在該路口由東往西方向的交通信號燈亮紅燈時停在該路口停止線以內,即越停車線停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被該路口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記錄。2022年8月17日,申請人馮某某通過公安部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交管12123 APP”)進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繳納了100元罰款后該平臺自動生成編號:440114145166459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憑證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經查,申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C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在涉案時間駕駛涉案車輛行駛至涉案路口時,前車是一輛牌號為粵ADT001的貨車,兩車保持一定的車距。在前車直行通過涉案路口時,該路口的交通信號燈已由綠色轉為為紅色,此時涉案車輛仍在涉案路口停止線以外,但申請人仍繼續向前行駛,駛至路口中間才停車等候,后在該路口的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綠色時申請人駕駛涉案車輛向左轉彎駛離涉案路口。
以上事實有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視聽資料、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存在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第五十一條第五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以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七)違反路口通行規定的”之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上述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以1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有據。
關于申請人提出被前車遮擋及紅綠燈時間太短導致其違反交通規則的主張,申請人作為持有C1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駕駛車輛在遇到前車阻擋其視線的情況下,應保持車輛之間必要的距離,確保視線清晰,審慎駕駛,以便確認設置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是否具備允許正常通行的條件。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編號:440114145166459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電子憑證》。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