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75號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花人社信訪復函〔2022〕366號《關于湯小姐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虛構勞動合同、重復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等問題。
申請人稱:
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冒用申請人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信息虛構職務和工程師證件,虛構勞動合同,并為申請人繳納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申請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被申請人提出對廣州某某電梯有限公司涉嫌虛構勞動合同重復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等問題要求依法查處,但被申請人卻將該問題作為信訪事項予以答復,聲稱“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并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而事實上,申請人從2022年7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花都區稅務局做出的《答復意見書》中方確認廣州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為申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故并不存在被申請人所述的已經超過2年的時效問題。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裁決。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做出的處理意見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2022年6月29日,湯某某(即申請人的配偶)通過網上信訪的方式向被申請人反映其配偶是劉某某,夫妻二人居住在重慶市,劉某某在重慶某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從事高級工程師、技術部部長?;ǘ紖^某某電梯有限公司擅自利用劉某某的個人信息為其繳交社保,涉嫌虛構勞動合同等問題。2022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受理湯某某的信訪,并于當天將花人社信訪告字〔2022〕366號《受理告知書》送達湯某某。經核查,被申請人發現廣州某某電梯工程有限公司曾在2018年10月到2019年2月共5個月為申請人劉某某繳交社保,湯某某反映的情況距今已超2年。2022年7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花人社信訪復函〔2022〕366號《關于湯小姐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并于當天送達湯某某。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意見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本案中,廣州某某電梯有限公司為劉某某繳交社保的最后時間在2019年2月,距今已有3年多,符合上述規定,故被申請人不再查處前述問題。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花人社信訪復函〔2022〕366號《關于湯小姐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9日,湯某某通過信訪的方式向被申請人反映其配偶劉某某即申請人涉嫌被虛構勞動合同繳交社保的問題。涉案信訪件述稱,申請人及其妻湯某某居住在重慶市,申請人在職單位是重慶某某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職務是高級工程師、技術部部長。申請人一直未在花都區工作,但廣州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利用其登記的勞動關系信息進行繳交社保,現要求被申請人查處廣州某某電梯有限公司涉嫌虛構勞動合同等問題。
2022年6月30日,被申請人受理了湯某某反映的涉案信訪件,并于7月8日將花人社信訪告字〔2022〕366號《受理告知書》送達給了湯某某。
經查,廣州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共5個月為申請人繳交了社保,湯某某反映的情況距今已超2年。
2022年7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花人社信訪復函〔2022〕366號《關于湯小姐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并于7月8日送達給了湯某某。
申請人對該處理意見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花都區信訪局人民群眾信訪登記表、花人社信訪告字〔2022〕366號《受理告知書》、花人社信訪復函〔2022〕366號《關于湯小姐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職責:(一)檢查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二)受理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三)依法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四)宣傳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人數,或者以發放補貼、簽訂協議等形式拒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義務;(二)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三)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四)違反規定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五)冒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六)出借本人社會保險證件協助他人或者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七)隱瞞喪失領取條件的事實,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八)其他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及第六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敝幎?,被申請人具有查處涉嫌虛構勞動關系參加社會保險問題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敝幎?,涉案反映的申請人涉嫌被虛構勞動合同繳交社保的信訪事項(信訪件編號:LX4401142022062963666),經查廣州某某電梯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共5個月為申請人繳交了社保,繳交社保的最后時間為2019年2月,距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信訪投訴事項已超過2年,亦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在此之前已經發現了申請人信訪投訴之行為,所以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花人社信訪復函〔2022〕366號《關于湯小姐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認為廣州某某電梯有限公司涉嫌虛構勞動合同等違法行為已經超過2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再查處,合法有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花人社信訪復函〔2022〕366號《關于湯小姐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