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46號
申請人:趙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
申請人趙某某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6280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減輕處罰金額。
申請人稱:
本人在開網約車運營期間,因為沒有考取網約車從業資格證對我進行了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如果車輛沒有取得經營許可的罰款金額是10000-30000元,駕駛員沒有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證罰款金額是200-2000元的處罰決定,但是花都區交通運輸局在我車輛有運輸證、行駛證、具有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卻還是依照車輛沒有經營許可對我個人作出10000元的罰款,而不是依照我個人沒有網約車從業資格證而對我進行200-2000元的罰款。所以我請求按照沒有網約車從業資經證這一條法規對我進行罰款處理的決定。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申請人具有對本案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本案中,申請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情況下,于2022年6月24日在廣州市花都區汽車客運站搭載一名乘客前往廣州工商學院。故依據前述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廣州市花都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享有對申請人本案所涉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申請人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2022年6月24日在廣州市花都區汽車客運站門口發現申請人趙某某駕駛牌號粵ADGXXXX的車輛搭載一名乘客。根據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申請人趙某某的詢問筆錄等證據顯示:趙某某稱牌號粵ADGXXXX車輛為其向廣州速度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承租。2022年6月24日,乘客通過高德網約車打車軟件聯系趙某某,趙某某接單后便駕駛牌號粵ADGXXXX的車輛至廣州市花都區汽車客運站搭載該名乘客,準備前往廣州工商學院,車費顯示21元。同時,趙某某承認其已從事該網約車客運經營活動有三個月時間,月收入約5000元,并表示其現場不能出示牌號粵ADGXXXX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且其表示沒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另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查實,牌號粵ADGXXXX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平臺訂單照片、車輛行駛證照片、當事人駕駛證照片、當事人身份證照片、乘客身份證照片、營運車輛信息照片、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視頻資料等證據證明,故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被申請人作出本次行政處罰行為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對本案進行調查和詢問過程中,均由兩名執法人員進行,并以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了《交通運輸案件處理告知書》。被申請人以上做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2、因本案屬于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被申請人已召開會議對處罰決定進行了集體討論。以上程序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3、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以直接送達方式向申請人送達了粵穗花交運違通〔2022〕HD2022628009號《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及申辯權利,以及有權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被申請人要求舉行聽證。
4、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簽署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申請人送達地址,通過郵寄送達的方式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也已明確收到了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上送達過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六十一條和民事訴訟中關于送達的要求。
四、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法律依據充分、處罰得當。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規定:“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需其本人或其所屬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經營許可,即《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人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因申請人還未辦理該證件,不屬于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情形,故被申請人作為享有法定職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給予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充分、處罰得當。
五、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主張被申請人適用法律法規及處罰金額存在錯誤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和《廣州市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無論是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還是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均屬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活動”的違法行為。而并非如申請人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僅針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行為。故被申請人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律適用方面并不存在錯誤。
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出應當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條對其處以200元—2000元罰款。對此,被申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申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本案中,申請人主張對其本案違法行為處以200元—2000元罰款的法律依據為《出租車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因此,即使認為申請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擅自從事網約車經驗活動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2021年修正)》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但因上述兩個部門規章處于同一法律位階,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罰款數額明顯高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條的罰款數額。故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九條規定,在本案中適用罰款數額更高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處罰得當。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被申請人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6280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4日,被申請人在廣州市花都區汽車客運站門口執法時,發現申請人趙某某駕駛牌號粵ADGXXXX的車輛搭載一名乘客從廣州市花都區汽車客運站準備前往廣州工商學院,網約車平臺顯示車費為21元。申請人表示其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已有3個月,每月收入約5000元,其未能出示牌號粵ADGXXXX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承認未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經被申請人執法人員查實,該車輛已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被申請人當場開具《交通運輸案件處理告知書》并直接送達給申請人。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其承認了以上事實。
2022年7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并直接送達粵穗花交運違通〔2022〕HD20220628009號《違法行為通知書》,依法擬對申請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100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有權就上述處罰決定提出陳述申辯、舉行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述權利。2022年7月1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628009《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對申請人上述違法行為作出100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并于同日郵寄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對上述處罰決定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車輛行駛證照片、申請人身份證照片、平臺訂單照片、申請人駕駛證照片、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案件處理意見書、現場照片、視頻資料、交通運輸案件處理告知書、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回證、郵寄憑證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
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申請人存在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申請人對此也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上述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或者超越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之規定,申請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而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行為,同時違反了上述兩個部門規章的規定,在兩個規章法律位階相同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之規定,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依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請人在執法過程中,履行了調查取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陳述、申辯權利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等程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交通運輸局作出的粵穗花交運罰〔2022〕HD20220628009《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抄告:廣州市交通運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