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43號
申請人:劉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5日在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5日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作出的舉報編號為1440114002022032411036568的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3月14日在阿里巴巴平臺店鋪“廣州市某某母嬰用品有限公司”支付8.39元購買“嬰兒牙膠”一份,訂單編號:2521925283116970000,商家通過中通速遞:75864503673581發出。本人于2022年3月22日簽收,打開使用,發現問題后,于2022年3月14日在12315平臺進行舉報。
2022年4月 15 日申請人于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www.12315.cn)的舉報告知書得知不予立案,理由:經核查,無法與被投訴人取得聯系,未找到該公司,該公司被投訴事項無法調查,按照法定程序,將被投訴人列入經營異常目錄(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回復,不予認可。
被申請人作為商家登記主管部門,賦有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商家因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卻并未影響其繼續違法經營。故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并未完全履行審查監督的法定責任,要求被申請人發函至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商家在平臺上違法經營的店鋪進行封停處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對商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為屬于形式回復,未充分、全面履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令及總局第20令規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則,屬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故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行政決定,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嫌虛假宣傳欺詐的產品無法退貨退款(由于購物平臺在商家發貨10天后就會自動確認收貨打款給商家,商家由于申請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貨退款,被申請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結案,商家更加不會辦理退貨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對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的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故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114002022032411036568),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臺店鋪“廣州市某某母嬰用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產品“嬰兒牙膠”,反映該產品無標簽,是三無產品,網頁宣傳是“食品級”,但無任何證據證明該產品屬性,無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實物有異臭、破口、毛刺和污物,無法提供有關檢驗報告等。
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8日到被舉報人某某公司注冊地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XX號檢查,無法找到該地址和該公司,咨詢該路段店鋪和村民也不知情,現場致電該公司注冊預留電話也無法接通。
被申請人基于上述調查核實的情況,于2022年4月11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4月15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回復申請人,經實地檢查,未能找到被舉報人某某公司,無法核實涉訴情況。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12日將該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阿里巴巴平臺在浙江省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為有效遏止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網絡市場環境,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5月16日將相關線索移交該局處理。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2022年4月15日依法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定。
三、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封停被舉報人在平臺上的網店并要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復議請求。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
投訴舉報的作用在于促使行政機關啟動行政調查權,行政機關依法啟動行政調查權后,在案件辦理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而不是依申請人的要求調查取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如果投訴舉報人對行政機關是否查處或查處結果不服,其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目的是為他人施加負擔,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對他人的處罰,則應依賴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因此被申請人依法啟動行政調查權以及如何調查取證、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與申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已依法調查核實,并將不予立案情況告知了申請人,并將相關線索移交涉案平臺所在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保障了申請人的舉報權。
申請人聲稱購買被舉報產品,是受害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而舉報,因而處理結果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種說法于法無據,是將反射性利益混同于行政法上保護的利益。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處理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在于維護公共利益。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以上事實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監管職責。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1年11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114002022032411036568),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某某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臺店鋪“廣州市某某母嬰用品有限公司”銷售的“嬰兒牙膠”(以下簡稱“涉案產品”)是無標簽、無生產日期、廠商等重要信息的三無產品;網頁宣傳是“食品級”,但無任何證據證明該產品屬性,附帶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無法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產品實物有異臭、破口、毛刺和污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問題,要求被申請人進行調查處理,作出答復。
2022年3月28日,被申請人到被舉報人某某公司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新雅街XX號進行現場檢查,無法找到該地址及某某公司,在其周邊也沒有發現上述公司經營跡象,經現場咨詢周邊群眾,都反映不知情。被申請人將現場檢查的情況及時上報被舉報人的登記主管機關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4月12日,廣州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被舉報人某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基于被舉報人無法查找,無法進一步核實舉報事項,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2年4月15日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核查情況和不予立案決定。
2022年5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線索移交函》(穗花市場行移字〔2022〕20號),將上述舉報處理和對被舉報人某某公司的監管情況移交給阿里巴巴平臺的監管方杭州市高新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
以上事實有廣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編號:1440114002022032411036568)及舉報材料、現場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不予立案審批表、《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線索移交函》(穗花市場行移字〔2022〕20號)、全國12315平臺反饋信息截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某某公司基礎信息和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截圖、郵寄單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于2021年3月28日進行現場核查,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并于2022年4月15日在全國12315平臺上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
在案證據顯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后,依法進行了調查,因被舉報人某某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被申請人根據其登記住所無法聯系到該公司,被申請人認為對于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無法進一步核實,符合相關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之規定,被申請人決定對被舉報人不予立案處理,合法有據。另外,針對被舉報人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系等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將核查情況上報被舉報人的登記機關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機關已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作出了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同時,被申請人將違法線索移送了相關監管部門,依法履行了監管職責。申請人請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5日在全國12315舉報平臺作出的舉報編號為1440114002022032411036568的投訴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