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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41號

          發布日期:2022-07-29 14:09    文章來源:花都區司法局     【 字體:   】  訪問量: -

            申請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6日在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撤銷被申請人2022年4月19 日作出的回復,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受理并答復。

            2.確認被申請人未按照法定期限7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人屬違法。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3月30日,以郵政給據郵件方式XB16116652845投訴了關于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購銷部發布虛假廣告一事,被申請人于4月1日簽收,于4月16日回復。

            4月16日該局回復:對其的虛假宣傳作出責任整改的處理,不予處罰。申請人認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其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違法輕微情節,且按照法律效力位階,處罰法屬于一般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屬特別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附滬市監青處〔2021〕292020001009號)。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請復議機關查明事實,按照申請復議請求責令被申請處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6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21440114002022040603176988),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購銷部在拼多多平臺經營店鋪“某某母嬰店”,涉嫌在產品ChaLi/茶里的網頁上發布“是否為有機”標注“是”的虛假廣告的問題。

            被申請人執法人員于4月15日到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購銷部經營場所檢查,在拼多多平臺網店“某某母嬰店”產品ChaLi/茶里的網頁上,“是否為有機”標注的是“否”,不存在申請人反映的虛假廣告的問題。后被申請人提供申請人關于“是否為有機”標注“是”的圖片,該公司承認曾使用過“是”,但于4月9日日常檢查時發現了標注錯誤后就已經立即改正。

            2.通過調查,了解到涉舉報產品銷售情況。該公司于2021年10月在拼多多平臺網店“某某母嬰店”網頁發布涉案產品ChaLi/茶里,分別是:茉莉綠茶、蕎麥綠茶、桂花龍井、紅豆薏米、桂圓紅棗、陳皮普洱、桂花烏龍、玫瑰紅茶、蜜桃烏龍等口味。自產品上架至2022年4月9日商家將網頁標注自行改正時,已銷售101盒,產品單價21元/盒至27元/盒不等。

            被申請人基于上述調查核實的情況,于2022年4月15日決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4月16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回復舉報人王某某,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購銷部確實存在申請人舉報的虛假廣告違法行為,但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未造成嚴重后果,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其不予立案,如有新線索,請申請人再向被申請人反映。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在收到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2022年4月16日依法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定。

            三、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和責令重新作出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

            投訴舉報的作用在于促使行政機關啟動行政調查權,行政機關依法啟動行政調查權后,在案件辦理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而不是依申請人的要求調查取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如果投訴舉報人對行政機關是否查處或查處結果不服,其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目的是為他人施加負擔,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對他人的處罰,則應依賴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因此被申請人依法啟動行政調查權以及如何調查取證、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與申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已依法調查核實,并將不予立案以及案件已移送該企業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情況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保障了申請人的舉報權。

            申請人聲稱購買被舉報產品,是受害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而舉報,因而處理結果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種說法于法無據,是將反射性利益混同于行政法上保護的利益。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處理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在于維護公共利益。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以上事實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監管職責。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21440114002022040603176988),反映被舉報人廣州市花都區某某購銷部(以下簡稱“某某購銷部”)在拼多多平臺經營店鋪“某某母嬰店”,涉嫌在產品ChaLi/茶里(以下簡稱“涉案產品”)的網頁上發布“是否為有機”標注“是”的虛假廣告的問題,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調查處理及回復。

            2022年4月1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到某某購銷部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花山鎮XX號進行檢查,某某購銷部出示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在其拼多多平臺網店“某某母嬰店”產品ChaLi/茶里的網頁上,未發現宣傳“有機食品”的宣傳用語,商品詳情內“是否為有機”標注的是“否”,經檢查其倉庫內涉案產品也未發現“有機食品”的宣傳用語。但其承認申請人舉報材料上顯示的商品詳情內“是否為有機”標注“是”的情況屬實,表示曾使用過,后來發現標注錯誤后就立即進行整改。同日,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詢問調查,其承認于2021年10月在拼多多平臺網店“某某母嬰店”網頁發布涉案產品ChaLi/茶里時曾宣傳是有機食品,在2022年4月9日在日常店鋪檢查中發現了該錯誤,已經自行改正,截至2022年4月9日,已銷售101盒,產品單價21元/盒至27元/盒不等,并提供了網上銷售記錄截圖予以佐證。

            2022年4月15日,被申請人認為某某購銷部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決定不予立案處理,并于2022年4月16日在全國12315平臺答復給申請人,告知其核查的情況以及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對上述答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廣東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編號:21440114002022040603176988)及舉報材料、12315平臺回復、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某某購銷部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涉案產品拼多多網頁截圖、銷售記錄截圖、不予立案審批表、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涉案舉報的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6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于2022年4月15日進行現場核查,并于同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于2022年4月16日將不予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

            在案證據顯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后,依法進行了調查,某某購銷部確實存在虛假廣告違法行為,但至被申請人現場核查時已自行改正,被申請人考慮到其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之規定,決定對某某購銷部不予立案處理,合法有據。申請人請求撤銷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處理,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16日作出的舉報編號為21440114002022040603176988的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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