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09號
申請人:周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3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投訴舉報答復,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中請人在辦理“廣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價格欺詐行為”一案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其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2022年1月21日在第三人(廣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天貓店鋪,購買了一個投影儀,后發現其存在謊稱即將漲價卻沒有漲價的欺騙消費者行為,故向被申請人舉報,于2022年3月告知案件不予立案,申請人對其不服,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案于2022年1月21日投遞至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 3日回復告知不予立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一般規定是15個工作日予以核查是否能立案,其特殊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舉報第三人根據短信告知當日已經投遞給被申請人。再查從2022年1月21日至 2022年3月3日已經超過了最長延期時間30個工作日,再者,根據本案情形,不涉及:檢測、檢驗、檢疫、鑒定及權益人鑒定或鑒別情況,故被申請人屬于超期回復,屬于程序違法。
二: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虛構原價, 謊稱降價或將要提價,誘騙消費者購買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第三人在詳情頁中告知“庫存告急,即將恢復原價2298”,其活動價格為2298元減去1300元的優惠券,到手價998元,在產品相關頁面,并沒有寫明該活動具體時間,但是其優惠券活動時間為1月4日-1月8日的,故申請人認為此為活動時間。根據被申請人所調查的,追溯至2021年,第三人都未能提供2298是原價的依據,其行為依然過程虛構原價,再依據該辦法解釋條款第二條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價格。在第三人沒有辦法提供其原價依據,被申請人任然認為沒有違法其屬于認知錯誤。
三:被申請人在辦案期間,將申請人的舉報單交由第三人拍照保持,其行為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中對舉報人保密原則,故屬于程序違法。
綜上。望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能支持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進行核查處理和答復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114002022012151219794),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經營店鋪“某某旗艦店”,涉嫌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欺詐行為的問題。
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通過該公司電話聯系到該公司業務員,告知其需要到被申請人辦公場所接受調查,但多次通知其均未到場,后多次電話聯系該公司業務員也均未到場。執法人員通過微信添加手機號與該公司取得了聯系,并將舉報單中的舉報具體內容拍照發給了該公司聯系人方便對方提供相關情況(針對不慎將部分信息泄露給了該公司的工作失誤,被申請人已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
2.通過調查,了解到涉舉報產品銷售情況。該公司在天貓網店“某某旗艦店”網頁發布涉案產品投影機的促銷活動,標注活動期為1月4日00:00至1月8日23:59,活動到手價:日常價2298-店鋪優惠1300=到手價998元。庫存告急,即將恢復原價2298元。申請人1月8日購買價格為998元,1月9日購買價格也為998元。該公司提供了活動前的部分銷售記錄,其中2021年12月31日16:1:28的銷售記錄,證明活動前價格最低價格為2298元。由于該公司過年期間無法發貨,遂將涉案商品下架處理。
該公司于活動期(1月4日00:00至1月8日23:59)結束后仍然使用活動價促銷的情況,涉嫌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2月14日派出執法人員到該企業登記的住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西XX巷XX號三層CXXX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注冊地址無辦公設備、無辦公跡象,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電話告知該公司,由于該公司未派人到場,也不愿告知其實際經營地在哪里,執法人員將責令改正通知書張貼到該公司注冊場所。
被申請人基于上述調查核實的情況,于2022年3月3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回復舉報人周某,廣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無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存在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的規定,執法人員已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且該公司能積極配合整改,違法行為輕微,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其不予立案,如有新線索,請申請人再向被申請人反映。
3.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通過12315平臺答復給申請人,后針對申請人不滿意的情況,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又再次聯系該公司,要求到場配合做詳細調查。直至2022年3月16日,廣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被申請人辦公場所接受調查,稱該公司實際經營地址是廣州市白云區嘉禾望崗某某大廈XXX房(XXX人民醫院對面),并提供活動前7日相關銷售記錄,以及涉案產品的進貨單據、檢驗報告等資料。被申請人查明涉案產品最低價為1628元,并非2298元。
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規定,以及關于原價為活動前七日最低價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認為該公司涉嫌存在《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虛構原價的價格欺詐行為。同時,該行為涉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規定,應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故該公司的涉嫌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應由其實際經營地的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2022年3月22日,被申請人將上述舉報處理和相關調查情況以線索移交函的方式移交給該公司的監管方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3月24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電話答復申請人,由于廣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經營地址在廣州市白云區,該公司的涉嫌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已將相關線索移送其實際經營地的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廣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已于2022年3月29日將該公司列入異常狀態。
二、被申請人舉報處理和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程序合法
1.被申請人在收到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材料后,依法作了核查,因案件情況復雜,申請延長十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后依法告知了是否立案的情況,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關于核查期限和是否立案答復期限的規定。
2.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被申請人是被舉報人的登記管理機關,該企業的住所在被申請人的轄區內,其實際經營地在白云區。被申請人已于3月24日電話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于3月22日將相關線索情況移送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關于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行政復議資格的問題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進行核實處理,并已告知是否立案,以及將案件轉移給該企業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情況告知了申請人。申請人現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和責令重新作出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這涉及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可從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和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來判斷。
投訴舉報的作用在于促使行政機關啟動行政調查權,行政機關依法啟動行政調查權后,在案件辦理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而不是依申請人的要求調查取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如果投訴舉報人對行政機關是否查處或查處結果不服,其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目的是為他人施加負擔,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對他人的處罰,則應依賴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為他人施加負擔的請求權。
因此被申請人依法啟動行政調查權以及如何調查取證、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與申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已依法調查核實,并將不予立案以及案件已移送該企業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情況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保障了申請人的舉報權。
申請人聲稱購買被舉報產品,是受害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而舉報,因而處理結果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種說法于法無據,是將反射性利益混同于行政法上保護的利益。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處理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在于維護公共利益。不能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處理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具備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舉報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核查處理和回復調查結果,不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以上事實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監管職責。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編號:1440114002022012151219794),反映被舉報人廣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某某公司”)在天貓平臺經營店鋪“某某旗艦店”銷售的投影儀(以下稱“涉案產品”)涉嫌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欺詐行為,要求被申請人調查處理。
經查,某某公司在天貓網店“某某旗艦店”網頁發布了涉案產品,該產品促銷活動期為1月4日00:00至1月8日23:59,活動到手價為日常價2298-店鋪優惠1300=到手價998元。庫存告急,即將恢復原價2298元。申請人在1月8日購買的價格為998元,在1月9日購買的價格也為998元。2022年2月14日,被申請人到某某公司注冊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西XX巷XX號三層CXXX進行現場檢查,該址無辦公設備、無辦公跡象,因某某公司存在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情況,被申請人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某某公司立即整改,后將責令改正通知書張貼至其注冊地址。后被申請人通過微信與某某公司取得了聯系,并將舉報單中的舉報具體內容等材料拍照發給了該司聯系人,方便其提供相關情況。
2022年3月3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回復申請人,稱未發現某某公司有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而存在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定之行為,被申請人已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該公司能積極配合整改,且違法行為輕微,被申請人決定對其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該答復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2年3月16日,某某公司委托了代理人李某某到被申請人辦公場所接受調查,稱該司實際經營地址是廣州市白云區嘉禾望崗某某大廈XXX房(XX人民醫院對面),并提供了活動前據7日內相關銷售記錄、涉案產品進貨單據、檢驗報告等資料。該公司代理人承認涉案產品在活動價前7天的銷售記錄,最低價是1628元,不是原價2298元。后被申請人向白云區市場監管局發《線索移送函》,將某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行為線索移送白云區市場監管局處理。
以上事實有舉報單(編號:1440114002022012151219794)及12315平臺回復、現場檢查筆錄和證據提取單、責令改正通知書、詢問通知書、微信聊天記錄、涉舉報訂單信息、不予立案審批表、延期審批表、詢問筆錄、線索移送函和快遞單復印件、列入異常狀態截圖、涉案產品檢測報告、廣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委托書、銷售記錄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某某公司注冊地址為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某某村XX經濟合作社西XX巷XX號三層CXXX,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后,有權進行調查處理。
經被申請人調查,未發現某某公司存在申請人舉報的價格欺詐行為,但發現某某公司存在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行為,遂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某某公司立即整改,并根據某某公司整改情況,結合案件實際,做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答復申請人,并無不當。
后經被申請人進一步調查,某某公司實際經營地位于廣州市白云區嘉禾望崗某某大廈XXX房(XX人民醫院對面),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被申請人以線索移交函的方式將相關涉嫌違法線索移交給某某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合法有據。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交的舉報線索,于2022年2月4日將立案延期,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2年3月3日將不予立案的決定及情況反饋給申請人,程序合法。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3月3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涉案投訴舉報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