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218號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府西路1號。
法定代表人:羅雪萍,職務:局長。
第三人:吳某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編號:[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編號為[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不予認定第三人吳某某為工傷的決定書。
申請人稱:
一、第三人是因私外出搭乘摩托車才發生的交通事故,被申請人《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認定第三人是在去公司飯堂吃飯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認定有誤。
申請人經營所在地是位于花都區獅嶺鎮的南方工業園,該工業園區沿南合二街從東往西總長度僅為580米,而申請人的工廠和園區的飯堂均位于該工業園區內,其中,申請人的工廠位于園區內的南合二街14號,園區飯堂位于南合二街2號,從申請人的工廠到園區飯堂距離僅267米,步行僅需4分鐘,第三人為此需搭乘摩托車去飯堂吃飯是完全不符合常理的。況且,申請人處是中午12時才下班的,第三人是未經批準早退后因私事搭乘摩托車外出時發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被申請人認定第三人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有誤。
二、第三人在搭乘肇事摩托車前就知悉其所搭乘的摩托車無號牌、駕駛人無駕駛證,但仍搭乘該摩托車外出,對該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從第4401141202000004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知,涉案肇事摩托車是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第三人在搭乘前即可看見該摩托車沒有號牌,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且駕駛人冉某某是本案第三人的工友,雙方交情甚篤,第三人知道且應當知道其工友冉某某并未依法考取機動車駕駛證,仍搭乘涉案肇事摩托車,主觀上對該交通事故的發生屬過于自信的過失,其對該交通事故造成自己的傷害這一事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編號為[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不予認定第三人吳某某為工傷的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被申請人對工傷的事實認定清楚。
第三人吳某某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請人遞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其于2019年6月1日入職申請人單位,職位生產組長,202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47分左右,下班后乘坐同事駕駛的摩托車往公司飯堂就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傷情經廣州市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診斷為1、雙肺挫傷并感染;2、右側第1-9肋骨多發骨折;3、右側血氣胸;4、右側鎖骨中遠段骨折;5、右恥骨聯合體及上支骨折;6、左額顳葉及右額頂葉腦挫傷;7、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8、左額顳頂部硬膜下積液;9、胸8椎體骨折;10、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為證明工傷事實,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地址確認書、工商登記信息、身份證復印件、律所委托材料、仲裁裁決書及送達證明、情況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居住證明、線路圖、病歷資料,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7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請。2022年6月3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
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8日向申請人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對第三人的工傷申請提出意見及證據,申請人沒有作任何回復。
結合查明的情況和證據材料,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2022年6月20日送達申請人及于2022年6月24日送達第三人。
因[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存在適用法條的編號及落款日期的筆誤,被申請人亦作出了花人社工傷更【2022】020號更正通知書,予以更正。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查明的事實,第三人中午下班前往申請人飯堂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該事故中第三人不承擔責任。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被申請人做出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維持工傷認定決定。
第三人稱:
第三人在申請人處上班期間是按照申請人規定的考勤時間上下班。申請人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上班時所有員工需要進行打卡考勤, 中午的下班時間為11點30分,普通員工不需要打卡,第三人作為管理人員上午下班需要打卡,其中管理人員每天打卡六次,分別是上午兩次,下午兩次,晚上兩次,普通員工僅上午上班和晚上下班打卡, 第三人完全按申請人的考勤時間上下班,不存在其所說的私自外出的問題。在發生交通事故的當天第三人按規定打卡下班,存在著相應的打卡記錄,現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既不提交其考勤時間的證據又不提供第三人打卡的記錄,屬于隱瞞對其自身不利的證據,應承擔相應不利的后果。申請人所言第三人是私自外出完全是不符合常理的,申請人稱下班時間為中午12點,按交通事故的時間推測第三人下班時間為12點40左右,故第三人沒有必要在臨近下班時間私自外出,其次在同一時間第三人不可能這么巧合與工友冉某某一起私自外出,相反從第三人和冉某某一起下班可以看出,第三人外出的時間點已經是申請人處下班的時間。
第三人選擇搭乘同事摩托車前往飯堂吃飯符合生活常理。首先申請人公司住所離食堂存在一定的距離,這個距離步行時間雖不長,但騎車更節約時間,其次申請人只提供了包吃,租房是由員工個人解決,公司員工租房地離上班的地方較遠,大部分人都騎行摩托車或者電動車上下班,員工吃完飯后需要騎電動車回到住所休息,為了節約時間大家都是先將車騎到食堂,在吃完飯后直接騎摩托車或者電動車回租房休息,所以騎車去食堂是必要的。第三人在發生此起交通事故之前的交通習慣就是自己駕駛摩托車上下班及去食堂吃飯,在2022年8月份左右因飲酒駕駛摩托車被處罰后不再自己駕駛摩托車。2020年11月16日中午下班時,因第三人老婆跟小孩先他騎車去食堂吃飯,在自己沒車的情況下正好又碰到同事冉某某騎車,所以便搭乘同事的摩托前去吃飯,設想一下,在有關系很好的同事一起下班時,正好該同事有電動車去食堂吃飯,我相信正常人都會選擇搭乘,申請人搭乘摩托車前往食堂完全符合生活常識。
根據4401141202000004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第三人再此次事故中不負任何責任,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被申請人予以認定工傷符合法律規定,請貴府予以維持。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7日,第三人吳某某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描述其于2019年6月1日入職申請人處任職生產組長,202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47分左右,其下班后乘坐同事冉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到公司食堂就餐期間,中途發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廣州市花都區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1、雙肺挫傷并感染;2、右側第1-9肋骨多發骨折;3、右側血氣胸;4、右側鎖骨中遠段骨折;5、右恥骨聯合體及上支骨折;6、左額顳葉及右額頂葉腦挫傷;7、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8、左額顳頂部硬膜下積液;9、胸8椎體骨折;10、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第三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地址確認書、工商登記信息、身份證復印件、律所委托材料、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情況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居住證明、線路圖、病歷資料等材料。當日,被申請人受理了該工傷認定申請。
2020年12月25日,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作出了第4401141202000004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冉某某承擔主要責任,田勇志承擔次要責任,吳某某不承擔責任。
2022年6月3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進行了調查詢問。2022年6月1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舉證通知書,申請人未作任何回復。
綜合上述證據,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編號:[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于6月20日送達給申請人、于6月24日送達給第三人。該決定書適用法條編號及落款日期存在筆誤,被申請人后于2022年7月6日作出花人社工傷更【2022】020號《更正通知書》,予以更正。申請人對該決定書不服,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工傷認定申請書、地址確認書、工商登記信息、身份證復印件、律所委托材料、仲裁裁決書及送達證明、情況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居住證明、線路圖、病歷資料、受理決定、調查筆錄、舉證通知書、ems郵寄回單、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回證、身份證復印件、更正通知書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之規定,第三人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47分左右下班后乘坐同事冉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到公司食堂就餐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第三人在該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涉案情形符合該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據此認定為工傷,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編號:[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無不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敝幎?,被申請人于2022年4月7日受理涉案工傷申請,無相關證據證實存在延期、中止之情形,后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涉案編號:[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已超出上述規定的處理期限,存在程序瑕疵,鑒于該瑕疵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請人在今后工作中應加以改進。
申請人請求撤銷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編號:[2022]9490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