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2〕183號
申請人:魯某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花城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黃智慧,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花市監公開復 〔2022〕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1、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花市監公開復 〔2022〕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未正確告知其接受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電子郵件地址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告知或向社會公布該電子郵件地址。
申請人稱:
申請人于 2022 年5月7日通過被申請人官網依申請公開欄目提交主要內容為:“申請公開你局接受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電子郵件地址。申請說明: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你局應當公布電子郵件地址,接受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經網絡檢索,暫未獲取,故申請公開” 的依申請公開。
2022年5月30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 《花市監公開復〔2022〕9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但其未依法告和其接受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子郵件地址。
申請人認為,《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條均對被申請人應當公布接受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電子郵件地址做出規定,被申請人未主動公布已然不符合規定。現被申請人明確告知其沒有可接收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電子郵件地址,顯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通過12345 政府服務熱線進行食品藥品相關的咨詢、投訴、舉報無法同步提交證據材料等附件,且電話溝通存在記錄不完整、不準確、效率低的實際缺陷。
12315 平臺目前無法接受咨詢,投訴、舉報程序需要分開進行,且每次只能就被投訴舉報方的一個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但被投訴舉報方實際上往往有多種違法行為共存。那么,投訴舉報人就需要對同一被投訴舉報對象反復、多次進行投訴、舉報。另外,12315平臺需要投訴舉報人自行選擇被投訴舉報人涉嫌的違法行為,但投訴舉報人作為非市場監管行政專業人員,大多無法正確區分種類繁多的違法行為,導致不能依法維護自身及社會公共利益。再者,目前12315 平臺只允許上傳8個附件,且每個附件不能大于 5M 內存,遇到大于 5M的視頻證據就往往不能上傳,無法及時、完整的向行政機關提供案件線索。所以,12315 平臺的上述缺陷不符合高效便民的基本行政原則,亦不利于行政機關高效接收、處理投訴舉報案件線索。
而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咨詢、投訴、舉報顯然就不存在上述缺陷,而且也便于雙方追溯,完全符合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相關之條款,請求復議機關查明事實,依法處理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為保障申請人自身能夠依法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合法權益及社會公眾亦能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交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合法權益,特提出本復議申請。請求復議機關在收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辯當日根據《司法部關于做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通知申請人在線閱卷。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來源及告知情況
1.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7日收到申請人魯某某通過網上申請的方式向我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經查詢、了解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30日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答復申請人,告知其申請公開事項的答復。
(二)申請事項的具體情況
1.申請人魯某某申請公開的信息為:申請公開我局接受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電子郵件地址。
二、法律適用正確、處理得當
(一)我局將未另設專用電子郵箱的緣由詳細告知申請人
我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2020年1月1日實施)第八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舉報的,應當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接收投訴舉報的互聯網、電話、傳真、郵寄地址、窗口等渠道進行。”規定,已經對一般的投訴舉報(含食品、藥品等投訴舉報)途徑進行了修改,電子郵箱已不作為單列的強制性要求。目前投訴舉報渠道暢通,群眾可根據需要,通過撥打12345、12315熱線電話或微信小程序(可上傳附件)等互聯網方式反映有關問題。為進一步優化流程和資源配置,加強數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應用和管理,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從2021年底,省內各地各部門設立的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包括投訴舉報熱線)已歸并為12345熱線,相關互聯網渠道亦逐步歸并至統一平臺。上述電話熱線及微信小程序等網絡平臺,實行7*24小時專人服務,在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上,無論在程序、處理期限、保密、監督制度方面還是在高效運行上,有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我局亦安排了專門人員接收12345熱線和統一平臺轉辦的投訴舉報,確保轉辦的投訴舉報及時有效處理。
綜上,考慮到對投訴舉報進行統一管理和流轉,更有利于保密的要求,我局不再另行設置電子郵箱作為接收投訴舉
報的途徑。
(二)對“電子郵件”方式的理解不應拘泥于形式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上述法律法規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公開電子郵件地址的原意是為了更方便、暢通地接受群眾投訴舉報,讓群眾可以通過互聯網的方式進行投訴舉報,其立法時并未預見職能部門有專設互聯網投訴舉報平臺的情況。目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已根據廣大群眾的需求,專門設立了“全國12315平臺”,該平臺通過網頁、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手機APP、支付寶小程序、百度小程序等方式均可登陸并使用,并均可登記文字舉報信息并提交圖片或其他文件等附件,且該系統功能完善,有專人監督轉辦及跟蹤辦理情況。這種方式較之電子郵件的方式適用面更廣、使用更為便捷、反饋更為及時。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訪問該平臺反映投訴舉報事項,實際并未損害申請人權利,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關于申請人反映12315平臺只能就一個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的問題,實際為申請人理解有誤,該平臺設置了選擇違法行為的項目是方便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分類,并不影響投訴舉報人在投訴舉報內容里反映被投訴舉報人多種違法行為。并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人員是根據投訴舉報人反映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查處理和答復的,即使投訴舉報人在選擇的分類錯誤,亦不影響實際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另外,關于申請人反映附件不能大于5M的問題,為保證平臺資料接收轉辦的流暢,該限制是必要的,普通網站的電子郵件亦對附件的上傳大小有限制。且投訴舉報受理后,投訴舉報人還可直接與監管部門處理人員直接溝通聯系,提交相關附件,該設定亦未影響申請人實施投訴舉報權利。
三、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依法依時受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7日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答復,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時限要求。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處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查詢情況并答復,以上事實充分證明被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反映的問題。為維護行政執法權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請求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維持被申請人的告知書,并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7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被申請人接受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電子郵件地址。2022年5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花市監公開復 〔2022〕9號),告知申請人“電子郵箱已不作為單列的強制性要求,……我局不再另行設置電子郵箱作為接收投訴舉報的途徑”,并告知申請人可通過撥打12345、12315熱線反映有關問題。申請人對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及電子郵件送達情況截圖、全國12315平臺首頁截圖、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為證。
本府認為: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為“被申請人接受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電子郵件地址”,但被申請人未“設置電子郵箱作為接收投訴舉報的途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規定,被申請人據此告知申請人其未另設專用電子郵箱及緣由,同時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的渠道途徑,合法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之規定,被申請人在2022年5月7日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5月30日作出答復并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給申請人,程序合法。
至于申請人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應公布接受食品、藥品咨詢、投訴、舉報的電子郵件地址的問題,本府認為,上述法律法規的立法原意是為了方便群眾通過互聯網的方式進行咨詢、投訴、舉報,而目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已專門設立了“全國12315平臺”,該平臺提供了更為寬泛、更為便捷的互聯網投訴舉報渠道,被申請人不再另行設置電子郵箱作為接收投訴舉報的途徑,不影響申請人實行投訴、舉報。
綜上,申請人請求撤銷涉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理據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花市監公開復 〔2022〕9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