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花都府行復〔2025〕811號
黃某某:
你不服被申請人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炭府罰字〔2024〕407號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9月2日收到你現場提交的上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經審查: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炭府罰字〔2024〕4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你存在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對你處罰款23467.64元。若你逾期繳納罰款,被申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提交的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2025)粵7101行審6152號《行政裁定書》載明申請執行人是被申請人,被執行人是你本人。該《行政裁定書》還載明:“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對被執行人作出的炭府罰字〔2024〕4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強制執行內容為:被執行人繳納罰款23467.64元和加處罰款23467.6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F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定,裁定如下: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人民政府作出的炭府罰字〔2024〕4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罰款23467.64元、加處罰款23467.64元。”
你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等。
本府認為:本案中,根據炭府罰字〔2024〕4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2025)粵7101行審6152號《行政裁定書》,被申請人查明你存在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后,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對你處罰款23467.64元。因被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查明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因此,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準予強制執行炭府罰字〔2024〕4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罰款23467.64元、加處罰款23467.64元。
因此,你逾期未對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的規定。
本府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對你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